檢送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表1份,請周知所屬人員,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辦理

說明: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11月26日原民經字第1070071051號函辦理。
二、 查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傳智條例)第7條規定已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者,如登記表所列。
三、 上開智慧創作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據傳智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智慧創作專用權可分成智慧創作人格權及智慧創作財產權,就前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專有公開發表、表示專用權人名稱、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等人格權;就後者,專用權人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
(二) 依據傳智條例第13條規定略以,專用權人得將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如係專屬授權,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登記。
(三) 依據傳智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下列情形得使用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惟應註明出處:
1、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2、 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3、 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四、 已審定之智慧創作內容及相關資訊,可查詢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https://www.titic.apc.gov.tw/),或電話洽詢(02-8995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