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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教育部 90 電創 184016 號文

中華民國 90  12  26 日核定

 

 

一、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

    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

    範。

 

 

 

 

二、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各校應參考本規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並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或

    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

         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學校應宣導網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 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

        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

         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

         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

        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

        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

         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

         他違法之訊息。

   (九)用學校之網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

         為。

 

 

 

 

五、網路之管理

     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

       之權利。

   (四)BBS 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

        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

        規或法令者,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

        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

    犯隱私權之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

         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接受校規之處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八、處理原則及程序

     各校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應明定於校規。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

    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

    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

   留原則。各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

   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

   應徵詢校內網路委員會或指定專人之意見。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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