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教育部 90 電創 184016 號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核定
一、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
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
規範。
二、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各校應參考本規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並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或
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
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 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
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
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
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
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
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
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
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
為。
五、網路之管理
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
之權利。
(四)BBS 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
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
規或法令者,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
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
侵犯隱私權之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
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接受校規之處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八、處理原則及程序
各校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應明定於校規。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
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
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
留原則。各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
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
應徵詢校內網路委員會或指定專人之意見。
承辦人: 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