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國民體育法修正,為落實該法全民參與及特定體育團體組織開放之修法意旨,請鼓勵所屬踴躍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之團體會員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6年10月13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60033015號函辦理。
二、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於106年9月20日經總統公布,依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之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該法第三十八條並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組成之;其團體會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
三、為落實國民體育法修法意旨,請轉知所屬並鼓勵踴躍加入相關特定體育團體,攜手參與我國體育運動發展,共創新局。
四、檢附特定體育團體名單乙份,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