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CSR),再次重申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未來將就各機關執行情形建請從優敘獎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1年第2次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及工程會111年1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71號函辦理。
   辦理。
二、 為引導國內廠商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並表彰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機關辦理評選,請將廠商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如友善家庭措施、友善性別......等)設為評選項目納入評分項目。工程會111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10004729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三、 另工程會已於網站提供納入CSR之專案管理、建築工程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媒體服務等評選配分及權重範例,併請參閱(工程會全球資訊網首頁/ 政府採購/ 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