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修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1份,請惠予協助張貼周知,請查照。
說明: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辦理。
376483300A_1140142570_ATTACH1.pdf
376483300A_1140142570_ATTACH2.pdf
376483300A_1140142570_ATTACH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