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行政院114年10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73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行政院函文.pdf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pdf
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修正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