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公告,自114年10月23日至114年11月22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16402號函辦理。
二、 我國為防堵非洲豬瘟疫情,禁止使用廚餘養豬,但不改變現有廚餘收集清運方式,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通知畜牧場仍持續收運廚餘,並送至各地方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處理。
三、 為減輕畜牧場之廚餘清運負擔,請落實惜食減量、剩食打包不浪費政策,並將廚餘瀝乾後再排出。
四、 檢附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公文、環境部114年10月23日公告、廚餘申報紀錄表、各地方環保機關之指定收集地點與聯絡資訊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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