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轉大陸委員會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
大陸委員會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增訂「民選公職人員」類型及增列備註2有關民選公職人員定義。未來倘有不配合具結者,由權責機關依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查處。
人事總處函.pdf
陸委會函.pdf
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