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113年-115年核定本)辦理(本府113年4月19日府教體字第1130100556號函諒達)。
二、 為達成節電目的,各校應規畫重點事項如下:
(一) 成立節約能源推動小組:每年召開2次以上推動小組會議,檢討節電推動措施、成效及目標達成情形。
(二) 精進節能軟硬體設施:妥善運用能源管理系統(EMS)及推動建築節電(如使用隔熱建材、設置屋頂太陽能板等)。
(三) 落實綠色採購原則:優先採購能源效率標示1級之設備,若無該標示者,則應採購符合節能標章、環保標章之用電設備、照明燈具其他事務性產品,
(四) 優化照明與設備控管:
1、 走廊、通道及停車場等照明需求較低之場所,在無安全顧慮下,可設定隔盞開燈、減少燈管數或採自動人員感測自動點滅、加裝晝光感知器。
2、 飲水機及開飲機應裝設定時控制器或手動控制使用時間。
(五) 智慧化資訊機房:建議裝設智慧電表,合併規劃空調系統、照明設備、電腦主機及其他設備之機櫃設置位置、機房隔間及冷熱通道等,提升機房電力使用效率(PUE)。
(六) 管控空調能耗:空調冷氣設定適溫26°C以上,使用時應關閉門窗或設置防冷氣外洩設施,並定期清洗濾網。
(七) 推動節能教育宣導:於校內集會或相關課程宣導節電觀念及作法,張貼節電標語或提醒標示。
三、 國民中、小學停辦後,經本府指定之接併學校基期用電指標(EUI)計算應併計入停辦學校之用電量及樓地板面積等,並以接併當年為基期年。
四、 本案相關節電資訊,請參閱「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之「節電措施推動作法」(附件1)及「節電改善查核檢點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