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公務出國(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資通訊設備管理須知」,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數位發展部115年7月1日數授資法字第1150003280號函辦理。
二、 檢送「公務出國(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資通訊設備管理須知」及逐點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