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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 國111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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