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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信義鄉雙龍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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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
依「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之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8款規定略以,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違反第14條之2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處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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