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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暫停實體課程,教師授課相關事宜一案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4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52438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111年4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48393號函發布「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標準」(以下簡稱本實施標準)規定如下:
(一) 各級學校因應疫情實施暫時停止實體課程期間時,應於確保學生學習品質之前提下,學校教職員生以彈性措施進行線上同步或非同步之遠距教學、使用遠距教學教材或學習平臺系統進行教學及討論,且學校亦應提供教師所需軟硬體設備並協助教師進行遠距教學,以使學生學習不中斷。
(二) 教師為「確診個案」或其「密切接觸者」,仍可依照學校持續營運計畫規範下進行遠距教學;如教師因身體狀況無法進行遠距教學者,由學校協助彈性辦理。
三、 學校暫停實體課程期間,教師授課說明如下:
(一) 教師及學生同時居家隔離/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依照學校持續營運計畫規範下進行遠距教學。如教師因身體狀況無法進行遠距教學,經學校核給公假或防疫隔離假,其所遺課務得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進行課務排代進行遠距教學。
(二) 教師居家隔離,學生在校上課:課務得由學校以遠距教學、調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進行課務排代;採遠距教學者,得比照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預修課程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要點,排定教師擔任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之合作教師,協助班級經營、秩序維護、課程輔助、設備或系統操作,以維持有效教學。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得比照前揭規定辦理。
(三) 教師在校授課,學生居家隔離:得採線上教學同步或混成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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