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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申100年5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000170180號函(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機關辦理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請依法妥為訂定廠商資格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1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10026174號函辦理。
二、 查度量衡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業務者,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及發給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就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之廠商資格訂有規定。
三、 機關辦理採購,關於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不得限制不當競爭。另認定標準第11條規定:「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涉及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者,其廠商資格訂定,請依採購法及度量衡法相關規定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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