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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有關「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8條 之1執行疑義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10026631號函辦理。
二、 查旨揭辦法第8條之1之立法意旨:「......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所定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且除其委員組成,因應其任務宜包含機關以外之人員外,相關作業程序,於性質相近之範圍內,仍得參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為利各機關有所依循,爰定明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其組成、作業程序得參照本辦法之規定,但其委員組成宜就本機關以外人員至少一人聘兼之,且至少宜有外聘委員一人出席。」所詢疑義,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限制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權利,影響重大,為能有公正第三人協助機關審認,委員之組成應視個案性質決定,除有特殊且合理考量外,至少有1名機關以外人員擔任委員且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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