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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公共工程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及其修正對照表乙份並轉知所屬機關(構)及所執行在建工程廠商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1月30日工程管字第1120300061號函辦理。
二、 依據工程會111年12月27日召開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公共工程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辦理展延工期舉證困難討論會議」結論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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