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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勞動部令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有關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應給予之哺(集)乳時間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主旨: 函轉勞動部令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有關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應給予之哺(集)乳時間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2月4日總處培字第112001110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 依前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本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號令以,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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