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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 依據行政院115年7月23日院授主預字第1150102318號函辦理。
二、 檢送行政院原函影本、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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